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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刍议

【时间】2022-07-26 07:12:32  【阅览】
      近来,有两件事情引起我的锥心之痛,刻骨难安,乃至辗转反侧,诚惶诚恐,夜不能寐。
 
      一是唐山市几个暴徒无故暴打四名女孩,经查主犯不仅是惯犯,而且是典型的老赖,而且是刑事拘留在逃人员!
 
      二是江西九江市公安民警张定杰网络实名举报同行制作伪证,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民警王艳辉网络实名举报廊坊市爱德堡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马士昌;安徽省蚌埠市十佳民警刘建网络实名举报在公安局内部被十余人殴打毁证,自己举报多年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理。
 
      为什么在互联网时代,在大数据时代,在刷脸技术时代,一个刑事拘留在逃人员能够堂而皇之到法院打官司?能够多次乘坐飞机畅通无阻?能够顺利注册贸易公司?
 
      为什么三位中年公安民警同样走上了网络维权之路?为什么公安执法人员没有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们的司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究竟应该如何改革?当然,这是一个宏大的课题,不可能三言两语完全说清楚。但是,木虫还是坚持再提三点建议:
 
      第一,司法改革的前提是承认人性是不确定的。
 
      我们为何要进行司法改革?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个案办理当中不能实现如期目标。那么,为什么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问题还是人。那么能不能通过改造人性而实现公平正义呢?不能。
 
      人性是复杂的。人性有无限种可能。人性之中潜藏在最深处的是动物性,而且,这种动物性根本不可能清除。为此,我们只能在现有人性基础上推进司法改革。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司法改革的前提必须是假设每一个拥有公权力的人都会滥用公权力,每一个人在利益面前都会首先考虑自己利益,每一个人都会口是心非,都会把自己打扮成大公无私的样子,都有可能徇私舞弊!
 
      木虫认为这是司法改革的思想前提。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和共识,我们才能够真正进入改革之攻坚阶段,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司法改革每前进一步,人性中的恶就会更多被约束,就会有许多公民受益和鼓掌。
 
      第二,司法改革的核心是程序正义。
 
      既然我们不能改造人性,不能打造一个通体透明的特殊材料的执法者,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司法改革的核心放在程序正义上,这个不该有任何疑问。
 
      通过制度约束执法人员,通过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通过互联网操作减少人为的因素,通过律师辩护、法庭辩论、人民陪审,等等,确保司法公正有序,公民权利得到维护。
 
      木虫认为,在侦查阶段,关键是立案和调解,这个必须物理性规范,把人为因素降低到最低点。这两个环节是产生腐败、不公、保护伞的关键之处。许多涉黑涉恶案件都是在这两个环节轻松化解掉的。
 
      木虫认为在审判阶段,首先是法庭辩论要大胆改革,要真辩论,有效辩论,不能搞成聋子的耳朵,更不能搞成谁官大谁说了算数。律师不能沦为法官的影子。其次是审理和判决要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要接受当事人的终身追究。再次是法院的管辖、经费和人事制度要彻底改变,要与地方政府坚决脱钩,更不能依赖地方财政。法院的行政官员不再负责案件定性和判断。
 
      第三,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把权力装进笼子。
 
      不论何时何地,何种公权力,最终都要防止权力绝对化。绝对的权力一定会导致绝对的问题,这是一条被反复证明的道理。
 
      特别是在一个部门,一个岗位长时间工作,必定会发现各种漏洞和捷径,甚至会操纵法律和政策,搞各种变通和交换,乃至徇私枉法,中饱私囊。这个必须坚决改革,不能有丝毫含糊。
 
      侦查权、审判权、监管权,都必须受到强力制衡。检察院的检察权应该进一步强化。这个非常必要。检察院不能沦为摆设,要逐案监督,要对法律和人民负责。检察长要提高规格和待遇,起码要高于公安局长和法院院长。
 
      司法过程要公开透明,要依法接受社会、媒体、人大、当事人的监督。这些监督是神圣、合法、必须的,是任何执法者不能回避的。任何人都很普通,没有高人一等的人神。不能真诚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公权力应当辞职或罢免。
 
      司法改革内容庞杂,任重道远,可改革空间还很大很多,人民期盼已久,也是历史进步必然趋势。希望有志之士振作精神,鼓足勇气,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新贡献。
(作者:国廉评论员木虫)
【来源】国廉评论网 木虫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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