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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辽宁大石桥38岁生命冰箱冻尸二年,该谁为其买单?

【时间】2023-01-08 18:16:08  【阅览】
      “我叫孙维柱,今年65岁,家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和平村。
      人生最大的不幸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我儿子孙守新,中共党员,2021年(38岁)正月初七,在大石桥市建一镇硫铁一矿,为准备第二天生产,自驾铲车去加油,因矿区坡陡路滑,铲车侧翻后当场死亡,当地公安第一时间出了警,出具了车祸死亡证明,之后又做了尸检,检测报告没有检测出酒精、毒品等。
      人命关天,孙守新死亡后,我将尸体送至大石桥市殡仪馆冷冻至今马上快二年了,没有一个单位、一个人为其买单。
      孙守新采矿与矿山法人董琦有合同;开采期间还有二个合伙人;孙守新有意外伤亡保险。
      近二年来我按照信访程序,多次找到合伙人、矿山辖区镇政府、大石桥市、营口市信访局、劳动局、安监局、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省信访局、省委巡视组8组,二次进京上访。国家信访局对此案高度重视,2022年9月20日回复“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处理。请您尽快返回属地,配合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辽宁省信访投诉中心回复:“2022年9月19日反映的信访事项已被大石桥市建一镇人民政府受理。”2022年10月末,大石桥市信访局组织矿山属地建一镇政府、死者户籍所在地黄土岭镇政府、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自然资源局称该案已于2022年9月16日以孙守新、谷强、王景禄(孙守新的合伙人)涉嫌盗采国家资源移交大石桥市公安局食药监大队。随后我去了大石桥市公安局食药监大队进行咨询,食药监大队回复:根据调查,孙守新、谷强、王景禄三人行为构不成盗采罪,我们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自然资源局。直至今日我儿子孙守新死亡事件没有任何官方回复,尸体仍存放在冷冻箱中不能入土为安。
      我是个普通农民,不懂法律,可简单的理我还是懂的,压死个小猫小狗还得包赔少则几十,多则几百甚至上千。
      我儿子孙守新有三个合伙人,利益共享,对孙守新在矿区死亡没有连带赔偿责任吗?
      保险公司为了业绩,业务员撵着孙守新屁股后签订保险单,出险后以各种苛刻的理由拒绝赔付。当时能签订保险合同,至少说明企业当时正常生产,那为什么现在非要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书?应急管理局以关停企业为由拒不出具。
      劳动人事局裁定董琦与孙守新是合作关系,“孙守新私自开采贩卖,董琦未与孙守新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过工资,孙守新也不接受董琦的日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监局因此矿山属关停企业,故孙守新的死亡拒绝出具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说到这,作为死者的生父,我要大喊一声,孙守新在建一硫铁矿开采长达15个月之久,有与矿山法人签订的合同、两份井下参与开掘工人的证言、运输小票等生产、销售证据,那么大石桥政府下面这么多职能部门真的是不知道,还是视而不见,还是被利益买通?如果你们能及时阻止孙守新等人的盗采或叫非法生产行为,我儿子会命丧九泉吗?你们不负有连带责任吗?
      如果盗采成立,那么矿主董琦及另外两名合伙人谷强、王景禄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对我儿子的死,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我今年65岁,没有任何工资来源,又干不了体力劳动,妻子8年前患脑出血,瘫痪在床至今(有二级残疾证明)每年需要一、二万元的药物治疗维持生命。孙女在大石桥市高中读书,每年最低上学费用需要二、三万元,孙子五岁半上幼儿园,每月还得一千多元的托儿费,儿媳忍着巨大的丧夫之痛,找了份每月2000元工资的工作,怎么能维持这个支离破碎家庭的经济开资呢?”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何况是人命关天,究竟应该谁为孙守新的死亡买单?究竟应该谁为孙守新的死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呢?本网调研员对死者的父亲孙维柱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

      材料一、董琦与孙守新合作施工合同
      甲方: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经理董琦。
      乙方:孙守新
      甲方愿将在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施工采掘工程交予乙方施工。
      (一)合同期限18个月,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
月10日止。
      (二)地点是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井下采掘。
      (三)施工合作方式:乙方承担井下采掘各项工程、矿石运输及提升,承担井上、井下所有岗位工资,承担井上、井下各种机械设备保养及维修费用。甲方提供生产用电。
      (四)工程各项目单价:巷道掘进每米3000元,矿石每立方米按3吨计算扣除,平井出矿石每吨45元,竖井出矿石每吨50元,其他单价再协商。井下走铁巷道,每米甲方补助300元。
      工资结算方式:每月月底结算,次月5日开资。如甲方未能按时给乙方结算工资,不允许甲方拉矿石。因此造成的停产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双倍赔偿。
      安全事故责任:甲方负责给工人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工伤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3万元以下由乙方承担,3万元以上由双方承担,各承担50%。”
      材料一的《合作施工合同》条理清晰,合法有效,明确了双方是合作关系,那为什么乙方死亡后甲方就一点责任没有了呢?

      材料二: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大劳人仲第2021548号)认为:“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经理董琦未与孙守新签订过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过工资。
      从合同上看,甲方是按照乙方采掘矿石数量,以相应的价格来赋予乙方资金,以用于乙方给工人开工资。
      《合同》签定后,孙守新对矿山矿井的大量积水进行抽取,并对矿井里面和井口、场地等进行清理作业,期间也进行了井下开采行为(有井下现场作业工人笔录为证)。
      这些作业行为属不属于生产活动?上述生产活动持续达一年之久,各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联合检查?为什么不叫停?恰恰是这些部门不依法履职,执法监管不力,没有关停矿山,没有及时制止董琦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是导致孙守新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材料三: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大应发【2021】62号)文件。
      (一)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情况: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主要负责人董琦,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2021年4月23日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5月29日到期)。开采方式为井下开采,开采高为500米-340米。该矿于2016年停产,2018年8月15日大石桥市政府因污染防治设备不完善,无环保审批手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对其下达了责令停业通知(大政发{2018}19号)。
      (二)2019年11月10日董琦与孙守新签订了一份《合作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是建一硫铁一矿(11号井)井下采掘。此合同约定在符合生产条件下,履行完相关证照及环保手续后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是井下采掘。因相关手续没完善,合同一直没有履行
      (三)孙守新作业过程
      2020年6月孙守新与谷强(家庭住址:建一镇铜匠村1组,身份证号:210821197111305314)协商后,谷强同意孙守新在谷强母亲鲍素兰承包的山场的地表上采挖和磁选,该位置位于建一镇铜匠峪村(原六块地闫家沟)距离11号矿井约500米处,谷强母亲鲍素兰承包的山场的地表上。2020年10月份被董琦发现,进行了制止,孙守新没有停止继续采挖,于是董琦将此情况报告给建一镇政府,2020年11月份报告公安部门。2021年1月13日大石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依据董琦提供的线索,去现场发现有作业人员并进行了叫停。2021年2月5日建一镇政府国土所、环保所、安监所联合检查,发现孙守新在位于建一镇铜匠峪村(原六块地闫家沟)谷强母亲鲍素兰承包的山场的地表上的非法生产行为,对孙守新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调查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建一镇铜匠峪村硫铁一矿矿区西侧斜坡下,距离硫铁一矿矿区边界约30至40米的村路上,此村路通向孙守新磁选的位置(谷强母亲鲍素兰承包的山场的地表)。该道路原始为建一硫铁一矿和村民共用的村路,建一硫铁一矿停产后企业不走该村路,现只用于村民上山砍柴、柞蚕放养的一条山路(有建一镇铜匠峪村委员会证明)。
      (五)处理意见
      综合现场情况和调查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材料四:建一六块地货主欠运费明细
 
序号 日期 起止地 数量 单价 金额 已付运费 尚欠运费
1 2020.12.19
-2020.12.20
料场倒料 87车 60 5220.00   5220.00
2 2020.9.21
-2021.1.20
建一硫铁一矿——他山 23458.63吨 13 304962.19 150000.00 154962.19
3 2020.12.30
-2021.2.6
建一硫铁一矿——周家 7049.95吨 10 70499.50   70499.50
4 2020.11.24
-2020.11.25
建一硫铁一矿——他山矿检票 30车 150 4500   4500.00
5 2020.12.30
 
建一硫铁一矿——他山小票对面矿 1246.01 13 16198.13 13000.00 3198.13
合计             238379.82

        材料五:证实材料。
         我叫李伟,身份证号。我于2020年7—9月份,在建一硫铁一矿上班,当时孙守新承包大石桥市董琦的矿。我给孙守新从洞里用三轮车出矿。我在矿山计车数、放票。月工资伍仟,总计3个月时间,特此证实。

      材料六:证实材料。
      我叫任明洋,于2020年6月至12月30日,在建一硫铁一矿孙守新承包董琦矿。我在此矿开铲车月工资六千元。特此证实。欠我工资26天,每天贰佰元。
      该矿2016年停产,2018年8月15日被责令停业,董琦和孙守新在2019年11月10日签订《合作施工合同》,这已经是无环保审批手续被责令停业;
      采矿许可证(2021年4月23日到期),而签订《合作施工合同》期限18个月,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4月23日到期合同却签到5月10日;
身为矿山法人的董琦,明知道矿山证照不全,已被责令停业,还与孙守新签订《合作施工合同》,作为合伙人利益共享,对孙守新因事故死亡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网调研员在《合作施工合同》中并未找到“合同约定在符合生产条件下,履行完相关证照及环保手续后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一条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大应发【2021】62号)文件中为什么会出现以上文字? 
      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曾让死者父亲孙维柱提供孙守新在井下开采生产的证据,孙维柱提供的井下作业两名工人的证实、往来的转账记录、运出矿石的照片、所欠运费明细中的117车、31754.59吨货,已付163000.00元运费、尚欠238379.82元的运费等足以证明孙守新与董琦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已经进行生产的证据不知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是工作疏忽还是有意遗漏,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井下生产作业的三个有力证据“文件”中只字未提,却说是“因相关手续没完善,合同一直没有履行。”
      谷强为什么同意孙守新在其母亲鲍素兰承包的山场的地表上采挖和磁选?
      在《合作施工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董琦作为孙守新的合作者,为什么要去制止、举报,是出于正义还是另有隐情?孙守新采挖、磁选的矿石是否是按照《合作施工合同》由董琦运走?孙守新的采挖、磁选如果是违法行为,那谷强、董琦是否也参与违法行为呢?长达十五个月的生产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作失察、失职?还是……为什么董琦举报才去检查?

      材料七:2021年2月18日建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此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场位于建一镇铜匠峪村硫铁一矿矿区内西侧斜坡下,一铲车横停在路中间,驾驶室已严重变形,驾驶室内有大量血迹,斜坡上有多处车辆侧滑痕迹。
      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大应发【2021】62号)文件把派出所出具的本案最关键的“内”字去掉,加上“距离硫铁一矿矿区边界约30至40米的村路上”有意把孙守新死亡地点定在矿区外的村路上。偌大的一个矿区在那,怎么可能就只用于村民上山砍柴、柞蚕放养的一条山路?
      本网调研员听了死者父亲孙维柱的口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觉得此案疑点重重,各相关部门都有主观推卸责任、不负责任的嫌疑,特别是大石桥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的文件可谓是做足了功课,避重就轻,明显袒护法人董琦,变更部分合同内容,事实认定不清,省略关键证据,枉下裁定,是导致死者至今矿山与相关责任人不予赔偿、合伙人逍遥法外的主要原因。

      材料八: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单(抄件)
      投保人信息:单位名称: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信息:单位名称:大石桥市建一硫铁一矿有限公司。
      客户地址: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建一镇铜匠峪村(采矿区位于建一镇厢房村)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5人。
      保障内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600,000.00元,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20,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0,000.00元;
      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9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28日二十四时止。
      变更雇员清单:批改前刘家永,批改后孙守新
      孙守新的死亡时间是在购买的保险有效期内,因为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不予理赔。
 
      (本网调研员:孙守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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