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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件事,律师一般不会告诉你

【时间】2022-09-24 08:03:15  【阅览】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除了尽职尽责地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外,还须将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一些提示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给当事人。当然,律师对于当事人的告知是有限度和技巧可言的,否则律师不但办不好案件,更有甚者陷自己于牢狱之灾。

一、这个官司一定输,完全没有打的必要
      客观、如实地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不意味着律师要替当事人拿主意决定是否选择诉讼以及聘请律师或哪位律师。诚如斯言,某某律师都已经给我说过了,这个官司打不赢,那么当事人很可能就不会选择走上诉讼这条道路,更不会再去聘请律师。
      案件赢不赢的前提是律师先接手案件,如果没有承办该案件,判决结果和律师又有半点瓜葛?诸如此类的是这个案子非常简单,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打赢,不用请律师花那个冤枉钱。当律师把怎么起诉、如何举证、争议焦点、法庭辩论等所有注意事项都给当事人讲清楚了,当事人也就真的不再需要律师了——要么人家自己打官司,要么再去找其他律师。所以,律师在没有接手案件之前,一般不会对当事人如数告知、和盘托出。

二、我打过多少起案件,但是有多少是败诉的。
      “我从没打赢过官司”,此言一出,想必委托人多半会提前解除委托,本来打算委托你当律师的也不会再考虑。没有人会冒风险找一个“倒霉鬼”当自己的代理人,同时律师也不会愚蠢到如此直白地讲述自己的办案经历及败诉率。
      聪明的律师会着重告知当事人自己代理过的而且是胜诉的案件,而对于那些不光彩的落败故事却往往不愿意(过多)提及。同样的事实情况,律师多数会选择报喜不报忧,在谈判时会说这类案件我办过以证明有办案经验,如果案件胜诉了则会继续讲述案情,否则便声称你的案件和之前自己曾承办的不太一样,就此借机转移话题。

三、同类案子,我收别人律师费比你的低。
      对于同类型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付出的工作量,律师费很可能会有所出入,但千万不要让当事人误以为你多收了他(她)的钱从而产生一种被欺骗甚至是被戏弄的感觉。
      律师往往会说此类案件收别人费用是多少,而且给你的报价绝对在前述收费之下以让当事人产生优越感或是感觉得了实惠。律师也很少告知其他律师同行收费(比自己低)的情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诋毁同行或恶意竞争,更避免到手的案件最后落得一场空。

四、我和法院、检察院的人都很熟,里面有关系。
      律师这样说的目的多半是暗示当事人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走关系”,但是却将自己置身于潜在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介绍人。若送礼送钱,事办成还便罢了;但如果搞砸了,当事人便会将怨气撒在律师身上,有时还会找律师索要送出去的钱财。打官司靠走后门,给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行贿,到后来很可能得不偿失。
      律师与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并不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非正当救济渠道,而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律师熟谙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和规章制度。律师不会告知你怎么去违法犯罪,更不能唆使、怂恿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作伪证或者是信访。

五、这个官司交给我来办,保证一定赢,输了退费。
      像这样对于案件结果的事前承诺,是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诉讼中存在着太多不可确定因素,谁也无法保证案件会朝着预期方向发展,虚假承诺的后果是到头来输了官司、丢了脸面。
      很多当事人抱着患得患失心理,将律师的胜诉承诺作为定心丸,往往一张口就问“这个官司,你能不能打赢?”,潜台词是“如果你不能打赢,那我还请你干吗?”此时律师要特别警惕,当事人将诉讼风险已经无形中转移到律师身上,应对的策略是将其归于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规定,律师只是负责案件程序,不对裁判结果负责。

六、我家有几口人,都在哪里住以及在哪上班。
      律师很少将自己的家人情况和住址等与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信息(比如配偶在哪里上班、孩子在哪所幼儿园、小学等)告知当事人,更不会在自己住处接待当事人。
      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必须泾渭分明,如果将自己的家庭掺和到承办的案件之中,不仅会泄露个人隐私,还会给那些心存怨恨的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提供便利。对于私生活信息,律师绝对不会告知你,除非是律师缺心眼或者是真心把你当作朋友。

七、司法局、律师科在哪儿,出事可以去那投诉我。
      律师不会傻到自掘坟墓,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方法和途径告知给 当事人。案件即便做得再差,只要自己的当事人不投诉,律师就能化险为夷。如果自己的当事人投诉你且对你知根知底,那么你的律师生涯也很可能走到头了。
      有些当事人完全不顾律师的付出和劳动,只要是官司打输了,就要求退律师费以及想方设法地找律师的茬子,拿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相要挟。
      律师的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责,让当事人明悉诉讼中每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对律师工作予以高度协助和配合;另一方面在于预防案件败诉后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进而降低执业风险;既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同时又在防范当事人,俗话说“祸从口出”,该让当事人知道的,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和案件无关的或者是影响到案件承办以及与律师执业命运攸关的,则三缄其口、惜字如金。
 
国廉评论特约评论员 仵浙江
 
【来源】 特约评论员 仵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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