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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的背后:评迁西县因举报县委书记后被抓捕事件

【时间】2024-01-16 21:51:45  【阅览】
      近日,一起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75岁的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而被抓捕。作为一名法律人和国廉评论网的评论部主任,我对此深感震惊。在依法治国的当下,竟然还会发生如此匪夷所思的事件,这无疑是对人民监督权的粗暴践踏,也凸显了某些地方行政权力的肆意妄为和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其背后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蔑视。它反映了一些当权者唯我独尊的特权思想,视法律为无物,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人民的监督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条款强调了人民监督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马树山向党的政府机关实名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正是行使了人民监督权的生动体现。作为党的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回应并接纳这种监督,及时将举报内容转交给纪检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在处理过程中,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条举报线索,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为领导干部,更应拥有虚怀若谷的态度,欢迎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意见。因为这不仅有助于个人成长和进步,还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绝不能因为有人举报就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更不能像本案这样去随意抓人或判刑。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和人民监督的原则,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本案凸显权力滥用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

      根据网络报道,马树山的举报内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自2023年起,在迁西县财政极度困难之时,大搞所谓的“亮化工程”,大手大脚,搞“形式主义”腐败;二是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马树山以实名方式举报县委书记,理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但迁西县委办却认为“无事实依据,严重破坏了迁西县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大局稳定”!这里值得质疑的是,县委办是否有权对县委书记是否违纪做出判断?

      更令人震惊的是,假设本案真的涉嫌犯罪,受害人显然不是县委办,但县委办却向迁西县公安机关报案!尽管这一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并不违规,但县委办为县委书记出头报案的做法确实罕见。在案件的后续处理中,迁西县公安局负责侦查,迁西县检察院负责批捕和起诉,迁西县法院负责审判。显然,这一系列操作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律规定,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

      从案件进展的速度来看,也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从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报案;2023年12月9日,迁西县公安局抓人;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批捕;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报案到公诉的所有环节。这样的办案速度让人不禁怀疑证据是否扎实、程序是否公正?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在处理涉及县委书记的案件时,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否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总的来说,本案不仅涉嫌权力的滥用,更暴露了官本位思想的严重性。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领导干部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关于“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考量

      马树山被指控的罪名包括“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构成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马树山的举报,即便部分内容存在失实,也不等同于捏造事实进行诬陷或诽谤。他的举报主要集中在形象工程和用人问题,这些都与李贵富在任迁西县县委书记时的职务行为相关。既然马树山选择实名举报,那么他应当会提供一些相关的事实依据。只要这些事实存在,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捏造事实”。即使举报内容存在出入,至多也只能算是检举失实,并不构成上述两项犯罪。

      至于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这通常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亲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非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除非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涉及县委书记,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可能介入调查。然而,就目前所知的情况来看,这样的判断似乎还为时过早。

      总的来说,对于马树山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需要非常审慎地进行考量。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下结论。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刚刚获悉,75岁的马树山已在1月15日获得取保候审,这意味着在舆论的积极关注下,他暂时告别了看守所的羁押生活。然而,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我们期待迁西县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正义。在此期间,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相信正义终会到来。

(作者:国廉评论专家委员会法律评论员 国廉评论网评论部主任 孙江波)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guolianpinglun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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