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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济南大桥街道办村民拆迁补偿三年后被要求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后又被指控诈骗是否合法?

【时间】2023-01-07 21:59:33  【阅览】
事件发展经过:
      2011年8月26日,高某会、袁某某、解某某、邹某某、赵某某、邹某某六人共同投资在崔寨街道办下辖的解家村和大桥街道办下辖的高家村邻接的一块坑洼荒地上建设房子一处。六人共同修盖厂房成本高达三百万,厂房盖好后用于租赁。
      2013年10月11日,济南市国土局出具济国土罚字(2013)第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高某会等6人凑钱依法按期缴纳了罚款145239元。2014年12月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要求高某会等人10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届时将由申请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但截至2018年10月先行区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时,两个部门并未对高某会等六人合建的该房屋进行拆除,一直由他们正常使用,且期间无任何单位、部门对他们下达拆除或罚没通知。
      2018年,大桥街道办和崔寨街道办同时被划入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大桥街道办作为引爆区,率先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拆迁分为测绘摸底阶段和集中签约两个阶段进行。经过山东勘察设计院测绘清点,村居、街道、审计、区建设管理部等多部门审核把关后,在高家村原书记高士良,原主任高士广(现任高家村书记)的知情见证下,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高某会代表6位合伙人在2018年10月28日与大桥街道办签订了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编号为高家村-DQ-GJ-F-012。合同开头的条款明确约定“为实施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需拆除街道高家村高某会(无合法手续)所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并对高某会等6人进行了拆迁补偿,之后高某会的地上建筑物全部由拆迁办进行了整体拆迁。
      房屋拆除3年后的2021年6月3日,高某会等突然收到《关于撤销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通知书》,7月5日,再次收到《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通知解除安置补偿协议,但解除通知的合同编号并非高某会2018年与大桥街道办签订的拆迁合同编号,通知书告知高某会如果不服决定书,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高某会等人于2021年10月14日诉至历下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决定,历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然而就在上述民事案件起诉期间,当年10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却对高某会等6人以“涉嫌诈骗罪”罪名进行了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天桥区分局通知高某会等6人被逮捕羁押,至今一年有余。
 
      笔者认为,从高某会等6人拆迁补偿事件的发生到转变为刑事案件的过程来看,值得推敲的问题有三点:

      一、民事变刑事是秉公执法还是乱作为?

     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与高某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根据大桥街道办《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规定,细则中明确指出,房屋补偿依据及补偿的标准和面积是以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换言之则是补偿协议怎么签、补多少钱是以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的,而这些数据都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保存着,作为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很容易在调查中发现高某会在承包的集体荒地上建设的厂房是不是属于拆迁补偿的地上建筑物。既然在签订协议期间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提出不予补偿的异议,就有可能当时高某会等6人合建的厂房还没有被济南市相关部门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应该当时高某会等6人在荒地上合建的厂房不属于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所以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才会与高某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因此,笔者认为指控高某会等人涉嫌刑事诈骗罪立案有待推敲。

      二、起诉关键证据模糊

      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高某会等六人明知拆迁政策规定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事实是高某会等6人合建的厂房虽然被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过,但高某会当时交了罚款,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在事后几年中并没有对高某会等6人合建的厂房进行强拆执法,这就无形中造成了高某会等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本来高某会等人就对国家政策法规知识短缺,因此高某会等6人合建的厂房当年是否真正被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就不可而知,只有政府职能部门最清楚。政法机关不应该以高某会的厂房被行政处罚过就想当然猜测村民高某会“隐瞒真相”,并构陷高某会等人“明知自己的厂房被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毕竟政府是否把高某会等人的厂房列入“台账”与行政处罚过是两码事。这一点,笔者相信大桥街道办事处作为负责高家村的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比高某会知道得更准确、更清楚。而事实证明,高某会等6人是在经过6人向大桥街道办事处申请后的2021年12月3日才得知准确的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拆违拆临台账信息,而此时已经是在大桥办事处要求与高某会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后的近3个月之后,而此时的高某会等6人却早已被批捕。起诉书还称高某会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笔者认为贯穿事件发展经过看起诉理由逻辑不清,概念模糊。笔者在整篇起诉书中没有看到文中阐述过“虚构事实”的具体事实。笔者在查阅了大桥街道办《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后看到,细则中明确指出,房屋补偿依据及补偿的标准和面积是以拆迁办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换言之则不是以被拆迁户申报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拆迁补偿,暨即是补偿依据有错也是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据了解,当事人高某会等人也称在整个测绘摸底签约过程中,拆迁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人询问过他们有关被拆迁补偿建筑物的性质如何。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是根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中,第四条第3款规定与高某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并还特别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注明了高某会的厂房“无合法手续”,这从拆迁补偿协议中并不难看出。因此,高某会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第3款及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享受了拆迁补偿合情合理合法。综上,笔者认为高某会等6人并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主观故意,办案机关指控高某会等6人在该次拆迁补偿事件中涉嫌诈骗立案并起诉,关键证据不足。

      三、如果拆迁补偿有错,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涉嫌渎职

      济南市大桥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行政机关,又是该次征地拆迁的实施单位,大桥街道办《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中明确指出,房屋补偿依据及补偿的标准和面积是以拆迁办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应该在征地拆迁补偿前认真履行调查摸底的工作职责,但因大桥街道办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未尽调查义务就与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规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导致国有财产损失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承担渎职责任。本案中大桥街道办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令238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与高某会签订了三方协议,应视为合法协议,即是补偿造成国有财产损失,高某会等人也不应该承担该次拆迁补偿损失所造成的刑事责任,而只应酌情尽到退还补偿款的公民义务。相反,如果拆迁补偿确实有错并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时,那么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追究大桥街道办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因未尽调查义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渎职责任。

      在法治中国的今天,全面依法治国已经不是喊口号。我们的政法机关公职人员更应该牢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尤其是刑事案件,如果执法不严谨,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这告诉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法治中国才能焕发出旺盛活力与强大的生命力,才能杜绝“人治大于法治”的“假法治”现象。而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我们的党政干部、政法系统人员带头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才能把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推进。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评论员胡世群)

附图: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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