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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没用?

【时间】2023-04-12 08:23:24  【阅览】
      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往往是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时的突破口!但是有些时候,对于财产线索,真的是发现了不如不发现,早发现不如晚发现。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的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的人。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由于债权人对于在强制执行中自身权利的无知或者无视,往往会错过许多挽回损失实现债权的机会,悔不当初。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撤销权在执行中尤为实用,在本文中,笔者结合真实案例探讨债权人撤销之诉。
 
      2016年3月,张某春因丁某军未偿还到期借款将其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春申请诉讼保全,经调查,债务人丁某军与其配偶于2016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丁某军放弃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2016年7月判决生效,随后,债权人张某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春与被执行人丁某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2017年3月,因被执行人丁某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张某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丁某军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案件于2017年9月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2月,张某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债务人丁某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字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原告张某春在2016年4月得知债务人丁某军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共有财产后,并没有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2017年12月向法院起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判决驳回张某春的诉讼请求。张某春败诉,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李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债务人丁某军在债权人张某春起诉前协议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的行为本就有可以逃避债务的嫌疑,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又与债权人张某春达成和解协议,获取债权人的信任,拖延时间。而债权人张某春或是基于对债务人信任,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又或者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在明知债务人丁某军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下,并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是在执行案件陷入完全不能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悔之晚矣。
 
      在民事交往过程中,一旦权利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转移财产行为,不管债务人如何辩解,只要没有完全偿还债务,都应该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及时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发债权人在五年后才发现撤销事项,撤销权依然消灭,结合上述案例,债务人丁某军是于2016年1月协议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如果债权人张某春在2021年1月后发现债务人丁某军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即使立马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因此,李律师建议,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调取银行流水、离婚协议、房产交易记录等等,来确定债务人在判决前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便及时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撤销后,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自始至终无效,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这样就可以尽最大可能的避免案件陷入执行不能情形。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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