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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不要让程序成为公平正义的绊脚石

【时间】2023-08-20 07:01:26  【阅览】
      无论是法院的审判还是检察院的监督,公安局的侦查等,都首要保障程序正义,只有前提正义才可能保证实体正义。这是顺序上的先后决定的。
 
      那么,如果反过来,实体出了差错,而程序已经穷尽,又该如何重新启动程序?
 
      一: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实体正义。
 
      当按照正义的程序进入实体审理,却因为各种因素,导致了错误的结果,那么这时候,对于实体错误的纠正,并不是错误本身,而是对于程序的启动。
 
      比如:当事人对刑事处罚不服,对民事判决不服,已经依法经过上诉,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但所有正义的程序,并没有实质性解决实体的问题。
 
      实体是对还是错?
 
      有些人说,经过这么多的程序,还不服判,就应该自己反思找问题了。也有人说,那么多冤假错案,哪个不是以“正确”的判决开始的。
 
      笔者以为,实体的对错,应有法定的程序来检验,监督。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保障,也是对权利滥用的监督。但这样的弊端就是可能会出现无限制监督的现象。所以,我们需更健全的监督程序,只有真正的让人民参与,让人民发声,腐败和错误就能尽早发现,甚至无处藏身。事前监督,远比事后追责,更能体现正义。
 
      而对实体错误的检验,监督,不能仅仅依靠信访程序。因为信访并不处理实体问题,只是起到反映,中转的作用,既没有启动监督的职责,也没有审查实体的权利。这时候的直接责任部门,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面对问题,反而成了间接的处理部门,其积极性由主动成为被动,实质上也不利于实体问题的解决。
 
      二:实体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实体的对错也许并没有那么复杂,并不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甚至有关人员都觉得有问题,但没有程序,成了认定对错最大的绊脚石。
 
      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还是检察院依职权抗诉?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默认的事实是,谁启动监督程序,谁主持听证,谁负责最终结果。这就出现了“两个和尚无水吃”的尴尬现象。
 
      实践中,对于冤假错案的纠错,很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疑难,复杂,而是程序上的举步维艰。纠错只需要一个庭审,而很多人因为“不受理”被拦在门外。
 
      因此,正义的程序不应成为纠错的绊脚石。
 
 
【来源】国廉评论网 凤妖灵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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