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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惠阳区秋长街道村民土地被低价非法侵占之谜

【时间】2023-10-02 19:06:39  【阅览】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用农民们自己的话来说,“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命根子’”。然而,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岭湖村鹧角小组家庭土地承包村民叶兆恒、林伟珍、欧婉香一家的“命根子”却被一双无形的黑手悄悄的“偷走了”……

      事情发展起因还需要从2010年初说起:2010年1月份,秋长街道征地相关代表人到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岭湖村鹧角小组通知小组各户开会,叶兆恒代表自己家庭参加了会议。秋长街道征地相关代表人没有公布任何对我小组征地的审批手续(其实一直没有),会议中大家知道了会议的目的,主要是通知政府要征地开发房地产,要求参会的家庭根据承包的集体土地面积每亩按6000元补偿(同一地段的另一小组每亩是按10万元补偿征地价,同年同月征地价相差十几倍),所以遭到所有参会村民的强烈反对,最后会议不了了之,村里再没公开提及征地一事。

      2010年5月10日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党政领导林明副书记与泓富公司签订《资金代付协议书》实施违法征地。2013年,开发商泓富公司负责人叶建提组织恶势力人员强行砍伐了鹧角小组村民的果树(此片土地正是2010年1月份秋长街道征地相关代表人正在鹧角小组开会时提到的土地),遭到鹧角小组村民集体举报,报警之后不了了之,于2013年国家政策实行“三打两建”,直至泓富公司叶某提、叶春强(岭湖村现任村党总支部书记的父亲)等20多人被抓,经调查得知以叶某提为首的泓富公司20多人涉嫌黑恶势力犯罪,(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经公诉后被判以刑罚。

      2014年1月份,政府征地代表工作人员再次到岭湖村鹧角小组开会,征地补偿价格又提高到了2万元每亩,因村民早已了解到该小组的那片土地改建小区没有获得国家土地性质变更审批,而征地代表却想以农用地价格低价买断村民土地作为房产开发用地,因此会议中同样遭到了所有村民代表的反对,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开过村民会议,也没有人提及征地事宜,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是一直反对非法征地问题,所以村民认为涉案土地没有被征收。

      2015年,忙于生计到市里打工的村民叶兆恒回村后,听村民反映村民承包的土地已经给“光耀房地产公司”暗中用于房地产开发使用。因此,得知消息后的村民叶兆恒、林伟珍于2015年 12月24日向惠阳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报了警,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 4月18日作出(2016)粤1303 民初 197 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土地承包人叶兆恒、林伟珍的起诉。权利人不服该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粤13民终1789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惠阳区法院(2016)粤 1303 民初 19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法官审查时被告村委会才提交了诱导唆使退休公职人员叶成金(叶兆恒的父亲)代签的涉案文件。2017年,涉案土地权利人欧婉香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惠阳区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6)粤1303民初197号却以没有“叶成金签字文书文件”无法评判法律效力作出民事判决。权利人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粤13民终177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6)粤 130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又将本案发回重审。于 2018年 11月22日重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粤 1303民初19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确认第三人退休公职人员叶成金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叶兆恒等人的授权就代替签名无效,判令给权利人返还涉案 2.43亩土地”。被告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于2019 年6月28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13民终11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审查,维持(2018)粤 1303 民初1950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驳回岭湖村委会诉讼请求”。

      二年后的2021年4月土地承包权利人叶兆恒、林伟珍突然收到广东高院(2020)粤在申402号民事裁定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22年6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3 民再34号绕开国家法律法规和惠阳民初及惠州民终适用法律法规裁定“退休公职人员叶成金(户口不在本村)以父亲代表儿子、儿媳、夫妻签名行使本村村民权利构成‘表见代理’,撤销了初审和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判决书。土地承包权利人叶兆恒、林伟珍、欧婉香不服惠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以权压法的枉法判决行为,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法律监督,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作出“惠市检民监[2022]3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十条(1款)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在(2018)粤 1303 民初19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13民终1138号维持(2018)粤 1303 民初 1950号判决“驳回岭湖村委会诉讼请求”中的法律依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家庭成员共有的承包土地不能私自转让”。何况已确认第三人国家退休公职人员叶成金已不是家庭成员共有的承包土地承包人,并且他也没有得到共有的承包土地承包人的实际授权就自作主张私自代替土地承包人签名,所以签名无效。原审法院根据原告诉求判令给权利人返还涉案 2.43 亩土地”,是依法依规判决的裁判行为,理应得到支持。

      在(2021)粤 13 民再34号审查裁定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家公务员叶成金是叶兆恒的父亲为由,在(2021)粤 13 民再34号裁决书中裁决‘父亲代表儿子、儿媳、夫妻签名行使本村村民权利’构成‘表见代理’”,是主审法官对民法的亵渎,这是极为无知和可笑的枉法行为。审判法官避重就轻,注重封建传统习俗中的父子关系,却罔顾全面依法治国环境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力,再审法官这种利用手中裁判权却不遵循有法必依而枉法裁判的行为,是赤裸裸的挑战国家政治和法律的尊严,知法犯法枉法,相关上级部门应该马上严查!另外检察院等其它部门更不应该助纣为虐、直接或间接助长司法不正的风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日前在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中强调:“审判制度连着反腐败制度,工作纪律就是廉政纪律。他提醒法院领导干部要以高度责任担当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铁军。”张军指出,当前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三方面突出问题: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的特征明显,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制度虚化问题突出,司法不作为的腐败问题亟待纠治。围绕审判机关工作特点,以事例、案例重点剖析了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存在的管理失职缺位表现,指出“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历来都是同根同源、一体同生,抓反腐败首先要抓作风建设”“滥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是腐败,司法不作为,监督、管理、执纪不作为也是腐败,是在助推、酿成腐败,人民群众一样深恶痛绝”。

      本案中,对于叶兆恒、林伟珍、欧婉香等人来说,正是因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管理和审判时出现了张军提出的问题实质,才造成了简单案件的复杂化、腐败化及司法不公行为发生,甚至造成基层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不稳定情况,这值得我们每一个执政执纪执法的领导干部警惕!叶成金未获得欧婉香、叶兆恒、林伟珍的书面授权,直接以其亲属关系名义自作主张代替欧婉香、叶兆恒、林伟珍在征地分配表、分红表上签名,非法处置被上诉人的涉案土地不合法,即叶成金未获得土地权利人实际授权与征地小组的所有签字协议及口头承诺均为无效。因此,被告村委会及实际占用土地的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叶兆恒等人的土地或依法给予足额土地占用费用补偿和其它损失。

(国廉评论员:曾永光、曾春来)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国廉编委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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