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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迁西马树山案程序违法违纪 无正义性

【时间】2024-01-16 21:49:46  【阅览】
      近日,“迁西好人”马树山老人因举报县委书记,被公检法联动迅速立案侦查逮捕提起公诉,引起公众高度热议。作为一名旁观者,因为不了解案情,对举报是否真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和诽谤罪,无法判断。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不能面对程序违法违纪而失声。本案程序有两点明显错误,系滥用权利,属于越权。一是启动程序错误,迁西县委办公室无权报案;二是认定主体无资格,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无权擅自认定诬告陷害是否构成。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诬告陷害罪刑事启动,应当由河北省纪监委移送或者交办下级纪监委移送公安机关。迁西县委办公室无权报案。

      受害人是普通民众,遭遇诬告陷害,自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受害人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国家为防止滥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规定了处理或移送的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简称规则)第四十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受害人”李富贵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行政级别副厅级,属于国家高级干部,有权调查处理机关是河北省纪监委。正常程序是,省纪监委调查结束后,若发现系诬告陷害,情况不严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所以,迁西县委办公室越权办理了属于省纪监委管辖的案件,属于越权报案,迁西县公安局应当不予受理。

      二、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无权擅自认定诬告陷害是否存在,更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罪成立。其刑事拘留、逮捕、公诉均违法违纪,不具有正义性。马树山是否存在诬告陷害,应当由河北省纪监委批准认定

      《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据此,按照李富贵县委书记职务,若认定为“受害人”,应当经唐山市委或唐山市纪监委批准。按照李富贵唐山市人大常委副主任职务,若认定为“受害人”,应当经河北省委或河北省纪监委批准。本案,县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没有透露已经河北省委、纪监委或者唐山市委、纪监委批准。所以,违反了法定前置程序,其违法违纪认定马树山涉嫌犯罪,无效。

      三、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同根同源”。诽谤罪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罪名,诬告陷害罪是《刑法》第243条规定的罪名,两个罪的核心都是“捏造事实”。若诬告陷害罪侦查、逮捕、公诉不具有正义性,则诽谤罪同样不具有正义性。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前提,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之源程序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的约束。而这种约束,恰恰是能够避免非坏人的坏人化。毕竟“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作者:宋义凯 国廉评论法律专家评论员)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发稿账号】guolianpinglun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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