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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闯祸当被告 诉前调解止纷争

【时间】2024-03-29 11:41:43  【阅览】
   “熊孩子”闯祸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熊”虽是孩子的天性,但若孩子因“熊”捅了娄子,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跑不了”,“他还是个孩子”亦不能成为家长的免责理由。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成功化解了一起因“熊孩子”搞破坏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调解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孩子的父母也认识到了“淘气”的背后是“违法”,向原告道歉,并现场给付了赔偿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3月,两个“熊孩子”非法闯入贺某家中,将贺某家中三楼门窗全部砸烂,家具、衣物、被褥、字画全部点燃,贺某于第二天报警,“熊孩子”也承认了闯祸的事实。贺某认为,孩子监护人应赔偿经济损失费40000元,虽多次与孩子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贺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在立案审查阶段,工作人员研判识别此案事实清楚,法律义务关系明确,便通过调解平台委派特邀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此次案件的调解员是有着三十年审判经验的退休老法官,为平息纠纷,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调解员扎西措毛首先向孩子家长详细了解了“熊孩子”的成长经历,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熊孩子”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后,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起初孩子家长态度强硬,认为孩子只是调皮烧了沙发,并没有多大点事,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释明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他人损害,未成年人家长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终于使家长明白了孩子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发现了平时也对孩子缺乏教育,如果现在听之任之不加以管教,会严重影响孩子今后的成长。最终,孩子家长同意赔偿,原告也同意放弃部分主张,撤回诉讼。至此,一起由“熊孩子”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员有话说:“像这类案件,最重要的任务是指导父母‘依法带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义务。孩子顽皮很正常,但如果家长在孩子顽皮闯祸后听之任之,孩子就会走向顽劣,以为犯个错没什么大不了的。长此以往,必将成为社会之祸。所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以身作则,在日常生活中要谆谆教导孩子,当一个有教养、有责任心、有担当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来源】国廉评论网 城中法院
【发稿账号】青海 【审核责编】史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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