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视野正文

行政权力的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

【时间】2023-11-25 23:04:04  【阅览】
      2023年7月26日,周某光、周某新等十一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以下简称秋长街道办)提交村集体经济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西湖村月元元一小组2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周某光、周某新大家庭已签名分配的集体土地经济收益、征地分红款、元一小组村集体分红会议记录以及农村合作医登记表”,秋长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秋办公复[2023]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同意公开:““2009年-2013年西湖村元一小组村民预支款登记表,2014 年12 月30 日西湖村元一小组村民预支款登记表、2016 年1月 16 日元一小组村集体分红会议记录、征用土地补偿”信息”。

      案涉“村民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而在村民决议不合法且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秋长街道办作出(2022)秋行决字23号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处理决定,经过被侵权人的起诉维权,秋长街道办2022年作出的“秋长街道办作出(2022)秋行决字23号”的违法决定,被人民法院(2023)粤1322行初538号判决撤销。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依法行政实施则要》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政党,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这些原则不谨为政府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也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权益,确保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和谐,合法行政原则是首要准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当来自法律的授权。合法的行政行为有两个核心,一是对现行法律的尊守,其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就违法。二是依照法律授权,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秋长街道办做出的违法行政决议是理所当然的事。
 
      笔者认为:
      1、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笔者在想,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授权行政机关的前提下,秋长街道办作出的(2022)秋行决字23号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到底是工作人员缺少时间学习法律法规,还是个别人以官僚的作风故意阻断依法治国的制度落实基层呢?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超出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均属于“越权行为”。行政限制虽然为公益而生,但必须在法律之下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等收益。所以,秋长街道办的相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反思。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当得到支持。
 
      3、(2019)粤1322民初389号行政案件中判决撤销了惠阳区秋长街道确定“岭湖红星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决定。说明国家法律法规并未给予街道办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利。
 
相同案件如下图:(2019)粤1322民初389号行政案件中撤销惠阳区秋长街道“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处理决定书。

       纵观本案例,笔者查阅了包括《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依法行政实施则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类案(2019)最高行申13764号、(2020)最高行申4278号判例,以及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22民初389号行政案件等判例在内的大量资料,经过了细心求证。秋长街道办事处作为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履行推动基层法治政府的建设职责!但假如是个别领导干部公权私用违法办事,秋长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也应该责令违规干部向受侵害的当事人给予道歉和澄清原因,并积极协助受害人妥善处理辖区内的村集体侵害村民的违法事件,而不是一推了之。因本案案涉家族势力侵害其他姓氏成员合法权益,明显不合法,而且容易助长村霸恶势力团伙的形成;而秋长街道办某些掌权人却违法支持家族势力抬头,助长他们的违法气焰,这是及其危险的腐败行为。本案中法院裁判表明,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其必要的限度,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为根基,实现“最小侵害”的严格标准和“法益均衡”的目标追求,方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稳定。希望秋长街道办尽到责任对案涉村组负责人给予政策指导和教育,维护基层稳定,预防舆情发生。
 
(作者:叶兆恒)
 
【来源】国廉评论网 叶兆恒
【发稿账号】惠州编辑 【审核责编】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欢迎其他媒体或互联网站转载本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国廉评论网及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国廉评论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国廉评论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国廉评论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国廉评论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本《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

5、本网站发布或转载的理论或评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表达的观点和判断不代表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