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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谁在枉法?

【时间】2024-01-18 15:43:33  【阅览】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据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岭湖村农民户主林伟珍、叶兆恒、欧婉香依证据反映,2010年当地政府部门召开村民集体土地征收会议,会议内容以6000元每亩征地价(2009年同村隔壁小组每亩10万多元征地补偿价格),因为征地价格相差十几倍遭到村民强烈反对而拒绝签字……(2019)粤13民终1138号郭志文审判长和(2019)粤13民终1165号卫书平审判长在审理涉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岭湖村委会诱导国家公务员叶成金签署的涉案土地文件的侵权行为,没有原告授权委托系无权处分涉案土地行为,原告林伟珍、叶兆恒、欧婉香、叶健珅是农业户口,叶成金是国家公务员城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国家公务员叶成金代农民原告签署的文件无效,依法维持(2018)粤1303民初1950号和(2018)粤1303民初2208号一审原判。
      经过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斯(因腐败已接受纪委审查,逮捕归案)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由李文贞审判长审理(2021)粤13民再34号和(2021)粤13民再35号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审理案件中不调查事实,不审理证据,故意绕开《合同法》第四九条释义(2)来断章取法,否定基层和本院三个审判长四次开庭依法判决的行为……亦不调查岭湖村委党员干部在明知道“国家公务员叶成金”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而非善意诱导其代理签名的前提下,以权压法撤销本院(2019)粤13民终1138号郭志文审判长和(2019)粤13民终1165号卫书平审判长,及一审法院(2018)粤1303民初1950号李小芬审判长和(2018)粤1303民初2208号李小芬审判长的依法判决。进行枉法改判“国家公务员叶成金”有权签字代表行使村民权利构成“表见代理”。
      受害当事村民认为征收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六项补偿得到不公平待遇而拒绝签字,反而遭到强行霸占13年之久,一分钱也没拿到。在农民权利人没有授权的前提下,在实际每亩补偿105000元的土地征收价,岭湖村委党员干部明知案外人“国家公务员叶成金”没有权利代理签字,却非善意的诱导其以6000元每亩补偿代理签字,并将钱打入案外人国家公务员叶成金账户上,严重侵犯当事人农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2010年开始,当事人花费数十万的人力财力物力来维权合法权益,至今十几年来造成我们生活非常艰难困苦,一个简单的土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来来回回法院裁定三十份判决书,至今仍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斯以权压法(靠案吃案的腐败行为,经纪委审查归案)及审判长“一案二判”,证明司法部门严重的塌方式腐败,严重影响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审判, 严重损害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到底谁是枉法裁判者?
      经笔者了解,受害当事农民经多方求助得不到权力部门的解决,在2023年寻求《国廉评论》舆情观察中心帮助,经《国廉评论》舆情观察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权利人授权委托情形之下,任何人(特别包括国家公务员)是没有权利行使农民权利人土地权益的表见代理权,有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再34号案一案二判”问题的舆情专递,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13民再 34 号审查裁决中,主审法官应当以事实证据为基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理案情,而不是故意绕开《合同法》第四九条释义(2)来断章取法否定基层和本院三个审判长四次开庭依法审查判决的行为……并于2023年10月19日《国廉评论》舆情观察中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启动冤假错案纠正程序建议函,有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再34号案涉嫌枉法裁判”问题的舆情专递,当事人至今仍然得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回复纠正冤假错案信息意见的行为!  
       笔者认为,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 
      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为了长期建立更加有效的防腐监督机制,及时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杜绝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陈斯”这样,公器私用,对抗中央政策,把司法机关办案变成其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执法犯法、靠案吃案贪赃枉法等腐化堕落的行为死灰复燃,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力机关是坚持依法治国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自十八以来,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政策为何到了基层政府某些部门却难以落实?关于法发[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法权力机关是维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监督机关,或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它单位的函件后应当有所作为,而不是用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等躺平行为,到底为何因耐人寻味。




【来源】国廉评论网 曾永光
【发稿账号】惠州编辑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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