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早期的项目是由本集体组织开发的,但后期更多的项目都是由村集体组织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由开发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规划手续后,公开对外出售的,但与购房人签订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购合同》等,而不能签订可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些《房屋买卖合同》与购买村集体成员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相同。如果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土地法》等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那么,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应当恢复原状,退还房屋,退还购房款。但是,由村集体组织委托开发商进行了城中村项目,占用土地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现行法律禁止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开发商公开出售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因此,在开发项目合法的前提下,城镇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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