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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非全部无效,多数是有效合同

【时间】2023-03-20 09:00:27  【阅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全国各地大中城市的城中村改造进程很快,在集体土地陆续被政府征用的同时,这些城中村或者社区的集体土地也在以各种方式进行了房地产开发。这些房地产项目前期主要是销售给了本集体组织成员,但随着开发项目越来越多,多数城中村开发项目面向城市居民发售,由于城中村项目往往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开发成本较商品房低很多,因此,售价也较低,虽然流转性较差,但对于中等收入的城市居民来说,以居住为主要购房目的,城市居民购买城中村房屋的比例已经很大。据统计,目前,全国现我住宅项目中,城中村房屋占到了40%。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早期的项目是由本集体组织开发的,但后期更多的项目都是由村集体组织委托开发商进行开发,由开发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及合法规划手续后,公开对外出售的,但与购房人签订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购合同》等,而不能签订可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些《房屋买卖合同》与购买村集体成员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不相同。如果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违反《土地法》等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那么,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应当恢复原状,退还房屋,退还购房款。但是,由村集体组织委托开发商进行了城中村项目,占用土地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符合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现行法律禁止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开发商公开出售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因此,在开发项目合法的前提下,城镇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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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评 
【发稿账号】lijun 【审核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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